我国实行营改增税率之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后在2018年4月,国家税务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将增值税税率往下调了,原适用于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
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后在2017年12月,国家税务局又发布了试点工作的通知“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最后这一条政策,可谓是国家为无车承运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难题开了一扇通往光明的窗户。